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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央社 (2011-01-17)

(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17日電)因應高齡化社會且為建構友善居住環境,內政部部務會報今天通過放寬5層以下建築物增設昇降機,得不計入建築面積等相關規定。

現行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55條規定,6層以上建築物應設置昇降機。

內政部說,因應高齡化社會及行動不便者的需求,經檢討既有5層以下已領有使用執照的建築物,依現行規定大多無法增設昇降設備,所以,部務會報通過修正這類建築物增設昇降設備時,得放寬鄰棟間隔、前院、後院、開口距離,以及不計入建築面積、各層樓地板面積等,有助老舊建築物易於增設昇降設備,以改善建築物機能。

內政部表示,部務會報通過後,將於近期依法制作業程序簽報發布施行,屆時將分別刊登於行政院公報、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及營建署網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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