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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時電子報 (2011-01-12)

記者張國仁、陳碧芬、彭禎伶台北報導

 工商時報【記者張國仁、陳碧芬、彭禎伶台北報導】

房貸糾紛引發消基會提告6家銀行,金管會昨(11)日快速回應,急電各銀行應先行檢視相關契約。金管會初步認為,這可能是銀行辦理房屋貸款業務有部分源自民國96年前的舊式契約,近期因房屋交易頻繁,部分客戶索取清償證明不成,因而引發銀行和貸款戶間認知差異。

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邱淑貞表示,擔保證明或清償證明,是授信客戶與銀行最常發生的糾紛,此次事件的銀行與民眾簽訂的契約若屬舊規定,相關規範與法律不溯及既往,銀行本身並沒有違反法令。

消基會昨日到台北地方法院指控6家銀行,利用定型化契約的違法條款,讓客戶在簽訂貸款契約時,為抵押品(房屋)概括承受所有與銀行往來的債務作擔保。消基會請求法院判決「禁止或停止」銀行授信契約這項隱藏條款的法律效力。

消基會點名違反消保法有關「定型化契約所有條款,應本平等互惠原則」規定,損害消費者權益的6家銀行,包括國泰世華、京城、渣打、華泰、大台北銀行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。

金管會表示,此案發生後,將建議銀行在定型化契約例舉「最高限額抵押權」和「普通抵押權」讓客戶選擇,債務範圍亦逐一羅列讓客戶勾選,各銀行不得再使用「其他與授信有關之債務」等未具體明確文字,誤導客戶認知。

由於契約議題屬於業者自律的規範,金管會主秘林棟樑表示,「要檢視資料、看證據」,不會動輒懲處業者。

國泰世華銀昨天發出澄清稿,強調一向遵照相關法規,讓消費者自行勾選「普通抵押權」或「最高限額抵押權」,且抵押權擔保的債務範圍亦詳細羅列,供消費者勾選,只是國泰世華銀與其他銀行不同,是在房貸契約之外,另有一張字體放大、清晰的書面文件作此約定,消基會在收集銀行定型化契約時,可能漏掉這張文件,因此造成誤會。

國泰世華銀強調,單獨另一張文件供消費者勾選債權範圍,除了更清楚明白外,其餘內容都依照銀行公會的規定,並沒有不利消費者之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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