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時電子報 (2011-02-09)

記者王信人台北報導

 

工商時報【記者王信人台北報導】

財政部研擬對短期內房子土地交易頻繁者,開徵特別消費稅,實施範圍將擴及全台,適用一致性規定,而不只限於大台北地區。財政部預定在3月對外公布草案,並召開公聽會,稅率、稅基都可以討論。

在農曆年前,行政院改善所得分配專案小組召集相關部會,討論財政部提出的「貨物及勞務特別費稅條例草案」,以先尋求中央政府內部的共識,當天除了討論購買高級貨品及勞務課徵奢侈稅之外,也討論對短期炒作房地產的人課徵特別消費稅。

據了解,當天內政部代表建議,台北市、新北市,與中南部其他縣市的房地產的漲幅相差很大,所以應該採差別稅率,台北市的稅率高於其他縣市。不過,財政部並沒有接受內政部的建議,主要因為稅法一向是全國適用,不能有差別稅率。

再者,因為擬開徵「特別消費稅」,所以對「交易的毛額」課稅,不是對「淨額」課稅,不能扣除成本費用。

此外,不動產的消費稅沒有起徵點的設計,不是針對交易達一定金額以上的不動產才課稅,而是凡持有期間在1年以下就出售,將加重課稅,這與高級貨品課徵奢侈稅不同,奢侈稅是只針對購買達一定金額以上、達「奢移程度」的貨物和勞貨才課稅。

值得注意的是,財政部原本是要改革目前在「同1年度」裡買賣土地課不到土增稅的缺點,才設計開徵不動產交易特別消費稅,但對課稅對象的設定,是針對持有期間在「1年以內」,而非「在同1年度內」。

現在的繳稅規定為,舉例,99年1月買土地,99年12月賣出,因為同1年度的公告現值不調整,所以土增稅課不到。如果在99年8月買入,100年1月賣出,因公告現值已調整,就可課到土增稅。

財政部研擬的特別稅是對持有土地與房子的期間在12個月以內就出售,對其交易總額課一道消費稅。

舉列來說,99年10月買房子,100年8月出售,雖然持有不到1年,須繳土增稅;又如果有實施不動產的特別消費稅,要繳消費稅,此外,加上目前原本已課徵的房屋交易所得稅,共3種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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